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
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勞動者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也常常錯誤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秳趧臃ā返?3條規(guī)
由于《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干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頒布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注定成為這部法律的爭議焦點,相對于勞動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做了重大改變。《勞動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
一、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
新員工剛培訓完就跳槽 公司當了“訓練場” 找了好幾星期的培訓機構發(fā)票無果,成都一家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負責人力資源的副總柯先生最終放棄了向做了“逃兵”的新員工小劉索賠培訓費的打算?!盁o法量化具體金額,
更換工作地點 單位不好把握 在企業(yè)經營過程中,無論從事何種工種的勞動者,其工作地點都可能因工作需要發(fā)生一些變動。尤其是做業(yè)務、銷售等類型的員工,更會離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到其他地方上班。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對于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分兩種情形做出了規(guī)定,第
案情 原審上訴人(一審原告):趙雨,微軟(中國)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職員。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微軟(中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