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26個法律風險,比如:未訂立書面股權轉讓協議。交易雙方達成股權轉讓合意是股權轉讓法律關系成立的基礎。 一般而言,股權交易較為重大,且內容復雜,故有必要訂立書面股權轉讓協議,以更為清晰地展現交易雙方的意思表示,減少糾紛。 實踐中,存在以下兩類不規(guī)范的協議形式:一類是口頭協議,另一類是未單獨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僅在股東會決議中包含了股權轉讓內容。 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反映,交易雙方發(fā)生爭議時,一方當事人往往會利用前述不規(guī)范的協議形式,否認雙方間已達成股權轉讓合意或主張股東會決議包含的股權轉讓內容不可訴。 在口頭協議情形下,法院通常綜合雙方間磋商過程、實際履行情況等予以判定,主張已達成合意的一方存在舉證不能的風險; 在股東會決議中包含股權轉讓內容的情形下,法院傾向于認為,股東會決議與股權轉讓協議存在主體及內容差異,前者系標的公司股東間就公司治理達成的合意,后者系股權交易雙方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的合意,股東會決議原則上不可訴,僅在決議形成的權利義務屬于合同法調整范疇的例外情形下,才部分可訴。 由此,混淆股東會決議與商事平等主體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會給股權轉讓的實現造成不必要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