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避免賬齡分析不準確,或由于未能收回或未能及時收回欠款而導致收入流失和法律訴訟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應收賬款的賬齡分析。
第3條 賬齡分析法是估計壞賬準備損失的一種常用方法。
第4條 賬齡分析法是指先將應收賬款各明細賬按賬齡進行分類,然后針對不同賬齡段的應收賬款確定不同的壞賬率。
第5條 應收賬款的賬齡越長,所確定的壞賬率越大,將按不同賬齡段計算所得壞賬損失備抵數匯總,以確定“壞賬準備”賬戶的期末余額數。
第6條 采用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時,收到債務單位當期償還的部分債務后,剩余的應收賬款,不應改變其賬齡,仍應按原賬齡加上本期應增加的賬齡確定。
第7條 在存在多筆應收賬款且各筆應收賬款賬齡不同的情況下,當收到債務單位當期償還的部分債務時,應當逐筆認定收到的是哪一筆應收賬款;確實無法認定的,按照“先發(fā)生先收回”的原則確定。
第8條 公司應采用統一的“賬齡分析表”進行應收賬款賬齡分析。具體形式如下表所示。
第9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10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zhàn)紅色管理創(chuàng)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