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于價值鏈的分類。
Paul Timmers 提出的分類體系是基于價值鏈的整合,同時也考慮到了商務模式創(chuàng)新程度的高低和功能整合能力的多寡。按照這種體系電子商務模式可以分為電子商店、電子采購、電子商城、電子拍賣、虛擬社區(qū)、協作平臺、第三方市場、價值鏈整合商、價值鏈服務供應商、信息中介、信用服務和其他服務等11類。
2. 混合分類。
Michael Rappa 將電子商務模式分為經紀商、廣告商、信息中介商、銷售商、制造商、合作附屬商務模式、社區(qū)服務提供商、內容訂閱服務提供商、效用服務提供商等九大類。其中經濟商又可以分為買/ 賣配送、市場交易、商業(yè)貿易社區(qū)、購買者集合、經銷商、虛擬商城、后中介商、拍賣經紀人、反向拍賣經紀商、分類廣告、搜索代理等11 種; 廣告商又可以分為個性化門戶網站、專門化門戶網站、注意力/刺激性營銷、免費模式、廉價商店等5 種。中國學者呂本富和張鵬將電子商務模式分為B2B、網上金融、網上銷售、網上拍賣/買、網絡軟服務、網絡硬服務、數字商品提供者、技術創(chuàng)新、內容服務、網絡門戶、網上社區(qū)、旁觀者等12 種。其中BtoB模式根據職能又劃分為采購、銷售、物流、售后服務等類型; 網上金融模式根據金融領域又劃分為網絡證券、網絡銀行、網上保險、個人理財、風險資本等類型。
3. 基于原模式的分類。
Peter Weill 認為,電子商務的模式從本質上來說都是屬于原模式的一種或者是這些原模式的組合。而他所認為的原模式有以下八種:內容提供者、直接與顧客交易、全面服務提供者、中間商、共享基礎設施、價值網整合商、虛擬社區(qū)、企業(yè)/政府一體化。
4. 基于新舊模式差異的分類。
Paul Bambury 從新的商務模式與舊商務模式的差異角度出發(fā),將電子商務模式分為兩大類:移植模式和稟賦模式。移植模式是指那些在真實世界當中存在的、并被移植到網絡環(huán)境中的商務模式。稟賦模式則是在網絡環(huán)境中特有的、與生俱來的商務模式。
5. 基于控制方的分類。
麥肯錫管理咨詢公司認為存在三種新興的電子商務模式,即賣方控制模式、買方控制模式和第三方控制模式。這種分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賣方、買方以及第三方中介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相對主導地位,體現了各方對交易的控制程度。6. 基于Internet 商務功用的分類。Crystal Dreisbach 和Staff Writer 按照Internet 的商務功用,將電子商務模式劃分為三類:基于產品銷售的商務模式、基于服務銷售的商務模式和基于信息交付的商務模式。
7. 基于B2B和B2C的分類。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課題組基于B2B 和B2C 模式進行了進一步的分類[1] 。按照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不同將B2C 模式分為電子經紀、電子直銷、電子零售、遠程教育、網上預定、網上發(fā)行、網上金融等7 類。